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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广东海洋大学来源:海洋与气象学院 阅读次数:次 日期:2022-05-21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文件


广海大党〔2018〕38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广东海洋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17〕32号)、《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工总〔2018〕5号)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各级工会相关规定,定期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工会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按时收取会员按照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应交的会费,及时按规定足额向上级工会缴付经费;加强与学校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行政补助经费。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

第三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过节类项目指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教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类项目指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会员退休离岗的慰问。

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

第四条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500元/人。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等。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不超过300元/人。经费开支时,由部门工会凭发票及被慰问会员签领表(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手机号、金额、制表人、部门工会审核人等内容)按季度办理报销。

第六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不超过300元/人。经费开支时,由部门工会凭发票或被慰问会员签领表(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手机号、金额、制表人、部门工会审核人等内容)办理报销。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部门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300元/人。经费开支时,由部门工会凭发票或被慰问会员签领表(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手机号、金额、制表人、部门工会审核人等内容)办理报销。

第八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 部门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纪念品。经费开支时,由部门工会凭发票及被慰问会员签领表(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移动电话、金额、制表人、部门工会审核人等内容)按季度办理报销。

第九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核算。

三、困难职工帮扶项目

第十条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生活水平低于湛江市民政局公布的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工会组织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每年不超过1000元/人。 经费开支时,由部门工会凭发票或被慰问会员申领表(校工会网页下载)办理报销。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核算。

第十一条 工会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

第十二条 在高温、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情况下,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用品以及食品饮料,标准为每次不超过50元/人。经费开支时,须有活动预算、计划(活动内容、地点、时间、慰问人员范围、组织或领队)、真实发票、部门工会主席签批等原始凭证资料。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第十三条 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学校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核算。

四、职工活动项目

第十四条 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经费开支时,须有活动预算、计划(活动目的、地点、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范围、演出或比赛名称、组织或领队)、真实发票或门票、参加人员签名、部门工会主席签批等原始凭证资料。

第十五条 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工作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餐。组织安排从集合到结束(解散)时长在4小时以内的活动,不安排工作餐。交通费按公共交通标准开支,安排集体出行,自驾无补贴。

经费开支时,须有活动预算、计划(活动目的及主题、地点、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或领队)、真实发票或门票、参加人员签名、部门工会主席签批等原始凭证资料。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会员购置服装或运动鞋的,人均标准不超过500元/套,且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市级以上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或竞赛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购置间隔2年指上一次购置服装或运动鞋报账之日起到本次经费签批的时间。

经费开支时,须有上级工会比赛通知、领导签批意见和本部门活动预算、计划(活动目的及主题、地点、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或领队)、真实发票、参加人员签领表、部门工会主席签批等原始凭证资料。

第十七条 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物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不超过150元/人。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不超过50元/人。

第十八条 逢年过节组织会员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奖项的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50元的纪念品。

经费开支时,须有活动预算、计划(活动目的及主题、地点、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或领队)、参加人员签名、部门工会主席签批等原始凭证资料。

第十九条 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200元/人,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人。经费开支时,须有预算、活动计划(活动目的及主题、地点、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组织或领队)、劳务费签领表(姓名及身份证号、联系移动电话、发放标准及金额、本人手书签名、制表人、审核人)、工会主席签批等原始凭证资料。

第二十条 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安排工作餐或发放伙食补助费,工作餐标准不超过50元/人,一天内只安排一次工作餐。经费开支时,须有活动预算、计划(活动目的及主题、地点、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或领队)、参加人员签名、部门工会主席签批等原始凭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会组织会员代表学校到本市以外的地区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及比赛,执行现行学校旅差费管理办法。工会组织会员代表学校在市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各项文体活动及比赛,参照本细则第二十条执行,交通费按公共交通标准开支。

五、服务职工平台和工会业务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工会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等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标准不超过300元/人。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数应控制在会员总数的15%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不超过200元/人。

六、适用范围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教育工会及各部门工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突破具体范围、人数及标准。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须遵循公开原则,部门工会每学期向会员公布一次经费使用、结余情况;校工会每年向工会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会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入场、工作餐等时,应完善发放手续。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

第二十九条 工会要规范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 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到明令禁止的地方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严禁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及组织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海洋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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